我國中醫藥政策概述(下篇)

六、促進中西醫結合政策。關於中西醫結合政策,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澤東主席:「把中醫中藥的知識和西醫西藥知識結合起來,創造統一的新醫學新藥學」的指示,是中西醫結合政策的早期體現。1985年,中央書記處在《關於衛生工作的決定》中指出:「要堅持中西醫結合的方針,中醫、西醫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努力發揮各自的優勢」。2003年《中醫藥條例》第三條規定「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

七、推進中醫藥現代化政策。中醫藥現代化政策的基本內涵是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1980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於加強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的報告》中明確:「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實現中醫現代化」。1985年中央書記強調「積極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現代化手段,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2003年《中醫藥條則》規定「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八、健全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政策。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組織基礎。1956年衛生部國家高教部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籌備成立四所中醫學院。1978年,中發56號文件較系統地提出「以中醫藥隊伍、機構為重點的中醫藥體系建設」政策。1986年衛生部《關於加強縣級中醫院建設的意見》中提出縣縣都要建立中醫院的要求。2006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的意見》中提出「建立健全社區中醫藥服務網絡,完善社區中醫藥服務功能」。

九、保持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政策。1982年衡陽會議提出要按照中醫藥的規律和方向辦好中醫藥機構。1986年,衛生部《關於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建設的意見》提出「堅持突出中醫特色的辦院方向」。1988年9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和深化中醫醫院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強調「要發揮中醫的特色和優勢,不斷提高中醫臨床療效」。2003年《中醫藥條例》第四條規定「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十、農村基層中醫藥政策。1986年衛生部《關於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建設的意見》中第一次系統提出農村縣級中醫醫院建設的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強調「注重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優勢和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2003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中醫藥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中,系統地制定了農村中醫藥政策。

十一、積極擴大中醫藥服務政策。2002年,衛生部等7部門在《中國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綱要(2001-2010)年》中提出中醫藥參與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的政策。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批轉衛生部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對中醫藥參與合作醫療作出了政策規定,與此同時還制定了中醫藥社區衛生服務和參與公共衛生服務等政策。

十二、中醫藥預防保健政策。吳儀副總理在2004年提出:上工治未病,強調要重視中醫藥預防保健,也就是防患於未然。近年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一系列積極實施中醫藥預防保健的措施。國務院2009年《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強調要發展中醫預防保健。

十三、繁榮發展中醫藥文化政策。國務院2009年下發的《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將繁榮發展中醫藥文化列為重要內容之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9年頒布了《中醫醫院中醫藥文化建設指南》。2011年又頒布了《關於加強中醫藥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加強中醫藥文化建設的政策措施。

十四、中醫藥教育和人才培養政策。1951年,衛生部下發《關於組織中醫進修學校及進修班的規定》,1956年,衛生部和高教部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四地成立四所中醫學院,1978年,中發56號文件強調:「認真辦好中醫院校,積極培養中醫中藥的新生力量。」上世紀80年代後,關於中醫教育和人才培養下發了一系列文件。2003年《中醫藥條例》對中醫藥教育和人才培養作了明確規定。

十五、中醫藥科學研究和學術創新政策。1950年,全國衛生大會總結報告指出「走中西醫合作的路程上,必須解決中醫進修和研究中醫的經驗和中藥的藥理」。1978年中發56號文件強調「加強中醫藥研究機構的建設」。2003年《中醫藥條例》和2006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科學研究發展綱要》等文件,都對中醫藥科學研究政策作了明確規定。

十六、民族醫藥政策。1958年,全國中醫中藥工作會議強調「對多民族(蒙醫、藏醫等)也應予以尊重和重視,做認真的發掘和發揚工作」。1983年衛生部、國家民委印發《關於繼承發揚民族醫藥學的意見》。1997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醫藥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均系統地制定了我國民族醫藥政策。

十七、中醫中藥並重政策。1954年,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文委黨組《關於改進中醫工作問題的報告》中把「加強中藥產銷的管理」列為重要的政策內容,明確了針對中藥的若干政策。1984年頒布的《藥品管理法》、1992年頒布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及2003年頒布的《中醫藥條例》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中藥政策。

十八、保護扶持中藥產業發展政策。中藥是中醫防治疾病的基礎,中藥質量、價格和供應直接系系到中醫的生存和發展。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一直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及《中醫藥條例》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保護扶持中藥發展的政策。

十九、中藥產業現代化政策。2002年,科技部等印發《醫藥科學技術政策》明確提出「大力加強中藥創新研究,加速中藥現代化」。並把中藥現代化列入我國醫藥科學技術政策的重點。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科技部等八部委《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等文件,全面闡述了我國中藥現代化政策。

二十、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強調「積極創造條件,使中醫藥走向世界」。2003年《中醫藥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上述文件是我國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主要政策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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