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精神障礙患者權益 凸顯人本醫療理念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該法以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貫徹了憲法保障人權的理念,試圖保護和平衡公眾、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凸顯了人本醫療的先進理念。

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維護精神障礙患者人格尊嚴

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是《精神衛生法》的首要目標。精神障礙患者近親屬非法佔有、剝奪、轉移患者財產的事件屢見不鮮,精神障礙患者財產權受到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在升學、就業過程中遭到歧視,受教育權、勞動權遭受侵害的情況更是比比皆是;精神病治療機構條件差,醫護人員不尊重患者,精神障礙患者人格尊嚴受到侵犯的現象也並不罕見。針對這些問題,《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並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力求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

一方面,加大精神衛生事業投入,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得到醫療救治的權利。依據相關報道,我國約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1600萬名,而全國僅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1468家,精神科醫生兩萬名,難以滿足精神障礙患者醫療需求。鑒於此,《精神衛生法》從人、財、物三個方面加強了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該法明確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於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這些舉措保障了精神障礙患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治療的權利。

另一方面,提供特殊保護,尊重精神障礙患者人格尊嚴。《精神衛生法》明確對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患者意見,對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嚴格限定,限制判斷主體資質,設定明確判斷標準。在住院治療期間,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除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針對精神障礙患者在社會中的弱勢地位,《精神衛生法》給予其一定特殊保護,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明確強制住院治療判斷標準,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社會安全

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利益的同時,《精神衛生法》也將保護公眾利益免受精神障礙患者侵害作為了重要目標之一。雖然對於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以自願為目的,但原則之下也有例外。對於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且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或者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該條款明確了強制入院治療的實施條件。這對於保障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安全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在社會中,難免對自身和他人安全,特別是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侵害。有數據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風險比正常人高出4~7倍。2011年,廣州一位有間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輕母親突發癲癇,將自己兩歲的女兒亂刀砍死,釀成慘劇。這僅僅是眾多悲劇中的一例。

精神障礙患者因其身體條件限制,對於自身和外界的認知常常出現偏差,對自己的行為和後果缺乏清晰的認識,部分精神障礙患者對於自己的行為缺乏控制力,這些因素都導致了精神障礙患者,特別是那些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極易對周圍人造成傷害,而且這種傷害行為的發生多數為突發事件,防不勝防,這種安全隱患也容易使公眾產生恐慌心理。可見,為了有效減少精神障礙患者對第三人和公共利益的侵害,避免上述類似慘劇的發生,在堅持入院治療自願的原則之下,對可能威脅公眾安全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採取強制入院治療手段,是維護公共利益的現實需要,也成為了各國精神衛生法律的共同選擇。

兩次診斷鑒定程序嚴格保障,力求避免強制收治程序濫用

防止正常人因故被精神病治療機構強制收治,是大家期盼《精神衛生法》能夠起到的重要作用,而法律的制定者也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正常人「被精神病」事件頻繁發生,有人僅因為家庭財產糾紛,人事糾紛等私人恩怨 ,或者因上訪等行為就遭人報復,被強制送到精神病治療機構治療,變相地被限制人身自由。農民徐某、護士郭某、商人陳某以及眾多「被精神病人」的遭遇使得公眾急切盼望《精神衛生法》能起到杜絕這一現象的作用。這一方面是出於公眾對遭遇「被精神病」者的同情,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對自身安全的擔憂。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糾紛不可避免,如果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強制收治程序成為了可以隨意嫁禍、報復的手段,這將使每一個人面臨著無故被限制自由、剝奪部分權利的危險境地。因此,公眾對於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需求十分迫切。

令人欣慰的是,《精神衛生法》在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規定多項措施防止強制收治程序被濫用。

第一,住院自願原則是防止強制收治程序被濫用的根本保證。住院治療自願原則充分尊重了精神障礙患者的意見,賦予精神障礙患者自願入院治療和自願出院的自由,以患者的要求和感受為最終依歸,排除了第三方在正常情況下的最終決定權。

第二,兩次鑒定制度是防止強制收治程序被濫用的程序保障。《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接受委託的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並及時出具鑒定報告。該規則中兩次鑒定制度確保了醫學鑒定的準確性,允許患者及其監護人自行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鑒定,防止了特定機構鑒定的主觀性和片面性。

第三,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為防止強制收治程序濫用提供有效救濟。《精神衛生法》第六章對於濫用強制收治程序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予以明確,受害者可以以此為依據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平衡的藝術:實現總體利益保護最大化

同其他法律一樣,《精神衛生法》是一部以保護權利為最終目的的法律,其保護的權利主體涉及精神障礙患者、公眾。而雙方權利衝突時有發生,一方面要按照入院治療自願的原則,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防止強制收治程序的濫用;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到公眾安全,防止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兼顧各方利益,尋求總體利益最大化,而又不使個體利益受到過分侵害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需要在嚴格執行法律的前提下,在具體的技術操作過程中,以人本精神對待每一個個體,在個案當中,平衡各方利益,從而實現總體上各方利益的動態平衡。這是公眾對《精神衛生法》的期待,也是精神衛生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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