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歷史與邏輯的「證包含病機」說

「證」指「《傷寒論》條文所列之證」與「已包含病機的證」自相矛盾

劉方柏在《仲景之方,因證而設》一文中指出:「臨床只要依據條文所列之證,即用下列之方……逐步固化成了『方證對應』的臨床辨證模式。」很明顯,劉方柏認為「方證對應」之「證」指的是《傷寒論》「條文所列之證」。

筆者在《病皆與方相應與方證對應無關》中指出「《傷寒論》中的『證』皆是指症狀和體征」,繼而又在《方與證間的基礎是病機》中進一步指出,就是《傷寒論》中「以方名證」的「桂枝證」「柴胡證」的本義也是指反映和體現方劑主治病機的症狀和體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劉方柏在《方對應的是已包含病機的證》又說「方證相對」的「證」,是包含了「病機」的。將劉方柏的前後說法稍加對比,即可發現,不僅存在著自相矛盾,而且連其支持和贊同的「方證相對」說,就基本的邏輯原則而言,也成了一個難以自圓其說的「悖論」了。

劉方柏認為「方證對應」指的是「臨床只要依據(《傷寒論》)條文所列之證,即用下列之方」,而不論是《傷寒論》,還是《金匱要略》,張仲景心目中的「證」,都是指症狀與體征而言的,根本不存在「已包含病機的證」。也就是說,除非患者的臨床表現與《傷寒論》條文所列之「證」(症狀與體征)完全相符時,才有「方證對應」之可能,否則絕對做不到「依據(《傷寒論》)條文所列之證,即用下列之方」。

「證包含病機」說法的歷史與邏輯錯誤

劉方柏在《方對應的是已包含病機的證》一文中,以國家制訂的《中國臨床診療術語》有關「證候」的表述為依據,認為「『證』,是包含了『病機』的」。他以為這是國家標準說的,肯定不會錯的。很遺憾,我要告訴大家的是,《中國臨床診療術語》中「證候包含病機」的說法,是違背歷史與邏輯的。

首先,中醫在歷史上曾經使用過的證、候、症和由它們派生而來的證候、症候、病候、病證、病症、病徵、病狀等,以及現今使用的證候和症狀等,都是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可以替換使用的同義詞,它們之間沒有本質差異。

對此,無須做過多的論證,只要看看當今權威性的工具書關於「證候」的解釋,一切疑惑均迎刃而解。如《漢語大詞典》曰:「證候,症狀。南朝梁陶弘景《肘後百一方序》:『撰《效驗方》五卷,具論諸病證候,因藥變通。』」

可見,傳統中醫學認為,「證」是指病人自我感覺到的各種異常變化,並足以證明自身患有疾病的證據——症狀,引申於廣義時代表病人全部的臨床資料;「候」是指醫者運用各種診察手段,對病人進行診察檢查而獲得的各種異常徵候——體征,引申於廣義時亦代表病人全部的臨床資料。故前人或單稱「證」,或單稱「候」,或「證候」合稱。

其次,「證包含病機」的說法,發軔於1957年,最終定型於1984年印會河主編的五版教材——《中醫基礎理論》。

1957年2月任應秋在《中醫病理學概論》一書中,首先對「辨證論治」進行定義:「辨證論治的方法,是依據機體病理變化的若干證候群,辨識為某種性質的證候,而確定其治療。」

與此同時,秦伯未在《江蘇中醫》1957年第1期發表的《中醫「辨證論治」概說》,卻提出了與任應秋先生截然相反的認識:「『辨證論治』的意義,『辨』是分辨、鑒別,『證』是證據、現象,『論』是討論、考慮,『治』是治法,就是治療的方針。」

由於「辨證論治」從一開始是中醫學界作為區別於西醫的特色與優勢而提出來的,為了使當時「西醫學習中醫」的學生盡快接受這一觀點和主張,中醫老師們反覆向他們灌輸:「中醫治病,不重病名的分析,不論有無病菌,或所染何菌,概依『辨證論治』原則來處理。」(朱楚帆《中醫治療基礎知識》)

1964年由廣東中醫學院主編,黃星垣、曹鳴高、金壽山、張大釗這四名「系統學習過中醫的高級西醫」參加修訂的二版《中醫診斷學講義》說:「證候是辨證的基礎。要詳細搜集證候資料,就必須四診合參。」「四診的證候,是依靠醫生在病人身上觀察得來的。」「但辨證的『證』字,它所代表的不僅僅是個別的證狀,也不僅是表面的綜合證狀群。所謂證或證狀,既包括四診檢查所得,又包括內外致病因素,全面而又具體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徵、性質和在這個階段的主要癥結。」

但既然說「證候是辨證的基礎」,「是依靠醫生在病人身上」通過「四診合參」而得來的,那就只能是症狀和體征,而絕對不可能又是「全面而又具體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徵、性質和在這個階段的主要癥結」的。這是一個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在邏輯上都不能成立的「悖論」。

至1984年,印會河主編的五版教材——《中醫基礎理論》說:「證,是機體在疾病發展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病理概括……所謂辨證,就是將四診所收集的資料、症狀和體征,通過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質、部位以及邪正之間的關係,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中醫治病主要的不是著眼於『病』的不同,而是著眼於病機的區別。相同的病機,可用基本相同的治法;不同的病機,就必須用不同的治法。所謂『證同治亦同,證異治亦異』,實質上是由於『證』的概念中包含著病機在內的緣故。」

最後,導源於五版《中醫基礎理論》的「證包含病機」的說法,不論從哲學上、邏輯學上講,還是從中醫學理論上講,都是不能成立的。

李致重在《中國醫學學報》1996年第2期發表的《證、證、症、候的沿革和證候定義的研究》一文中說:「病機是疾病發生、發展的本質,是臨床治療的根據;而證候是病機的外在表現。對疾病外部表現的辨別或中醫理論基礎上的抽像思維,即認識疾病病機的辨證過程。如果證是疾病的本質、是病機,則辨證就是多餘的了;不經過抽像思維便可一眼看清病機,這在哲學上是不可思議的。如果『證是病機』這一定義可以成立,那麼『辨證論治』則是一個邏輯上講不通的命題,只有改為『見證治療』或『對證治療』才是;倘若堅持這一命題,對是疾病本質的病機再『辨』,其結果則將『是本質』或『非本質』兩種可能,邏輯學也不允許這樣做。」

總之,由於中醫學界長期將本來是指症狀與體征的「證」與作為疾病本質、根本與關鍵的「病機」混為一談,才使得來源於日本、實質上是「廢醫存藥」的所謂「方證相對」說,最近在中醫學界盛行起來,致使中醫學偏離了正確的發展軌道,且越走越遠,確實值得中醫學界廣大同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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