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經方辨證體係引入「方證對應」來闡述經方的辨證施治實質,那麼我們首先必須釐清「證」與「方」在《傷寒論》中的定義及其內涵和外延,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係,才能明瞭什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方證對應」。
「證」的概念
中醫學中的「證」實際上概括了整個病機以及病因、病位、病性、病勢等各方面內容,揭示了人體內部正邪相爭的本質。古代經方醫家通過長期的應用總結,其所賦予「證」的定義以及內涵和外延,與「辨證施治」之「證」沒有本質的區別,綜觀《傷寒論》條文,其中關於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等的闡述比比皆是,如:第117條「燒針令其汗,針處被寒」(病因類);第136條「此為水結在胸脅也」(病機類);第51條「脈浮者,病在表」(病位類);第7條「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病性類);第4條「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病勢類)……即可說明。
「方」的概念
《康熙字典》對「方」的釋義之一是:「又術也,法也。《易·系辭》:方以類聚。《疏》:方,謂法術性行。《左傳·昭二十九年》:官修其方。《注》:方,法術。」可以看出,「方」應當是從法和術的層面去認識的,也就是說,「方」不單只就藥物的配伍而言,而且也是治則和治法的具體體現。再看《傷寒論序》,仲景曰:「怪當今居世之士,曾不留神醫藥,精究方術,上以療君親之疾,下以救貧賤之厄,中以保身長全,以養其生。」「余宿尚方術,請事斯語。」可見張仲景所謂之「方術」,即是寓「方」以「術」,賦予了「方」的治則、治法內涵,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方」。
「方證相對」之「證」
等同「辨證施治」之「證」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明確認識到《傷寒論》是一個完整的醫學體系,其「方證對應」的辨證施治體系具有中醫學辨證施治的基本要素,包括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及方藥、劑量、煎服法以及誤治救誤、將息、調攝、禁忌、注意事項等等,兩者的內涵和外延無實質區別,若「方證對應」不能成立,則辨證施治亦無從談起。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出,《傷寒論》各篇首皆冠以「辨某某病脈證並治」,「脈證」者何?當為上述之「證」;「治」者何?亦即上述之「方」。
那為何經方辨證體系以「方證相對」這一概念來闡述辨證施治的本質,而非直接沿用「辨證施治」這一概念呢?筆者認為,此緣於《傷寒論》書中「以方名證」的獨特命名方式,如「麻黃湯證」,其在臟腑辨證體系中則以「風寒表實證」名之;「白虎湯證」,其在衛氣營血辨證體系中則以「氣分證」名之……可以明顯看出,各個辨證體系之間其所謂「證」的實質是一致的,亦即「方證相對」之「證」與「辨證施治」之「證」,其內涵與外延是基本等同的,只是命名方式的不同而已。況且《傷寒論》實際上已明確地表述了「方證對應」的基本原則,即「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這一辨證施治精神始終貫徹於《傷寒論》全書。
《漢書·藝文志·方技略》曰:「醫經者,原人血脈、經絡、骨髓、陰陽、表裡……調百藥齊和之所宜」「經方者,本草石之寒溫,量疾病之淺深……以通閉解結,反之於平。」可以看出,經方學派的醫學體系是不同於醫經學派的,然兩者的理論基礎都離不開八綱,即陰、陽、寒、熱、虛、實、表、裡,可以說「八綱」是中醫學各個體系及流派認識疾病和方藥效用規律的共同理論基礎。同樣,《傷寒論》一書當然也是應用「八綱」為理論基礎的,即「方」是針對基於「八綱」層面的病因、病位、病性、病勢及其所包含的病機等組合而成的「證」而設,縱然臨床症狀千變萬化,皆可歸結到「八綱」的層面,故「方」的變化就是依據上述「證」的八綱屬性的變化規律而發生變化。
由上可知,《傷寒論》正是在正確認識到患病機體正邪相爭這一疾病發展規律的基礎上,依托上述八綱屬性變化規律組合的病位、病性模式,總結出了六大類最基本的患病機體一般規律反應,形成了六經辨證體系,並根據此一般規律反應條件下的特定症狀反應,通過「方證對應」的辨證施治手段而給出相應的方證,即隨著「證」的變化,「方」亦隨之而變的「方證對應」辨證施治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