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一:症狀
我們目前認為證與症狀有明確的區別,證是指對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認識,可以是證型也可以是方證,而症狀是指患者主客觀的表現。但在《傷寒論》一書中二者並沒有明確區分,常以「證」代症,即「證」的第一層含義指的就是症狀,這在《傷寒論》一書中有多處體現,如第182條「陽明病外證雲何?答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也。」陽明病外證,就是陽明病在外的所表現的症狀,其人「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與外證遙相呼應;第5條「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陽明證即指陽明病的症狀如口渴、惡熱、大便難等,少陽證即指少陽病的表現,如口苦、咽干,目眩,往來寒熱等;第101條:「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俱」。「有柴胡證」即指有柴胡湯方證的症狀,「但見一證」很明顯也指的是症狀,此外,諸如第103條「柴胡證仍在者」,第204條「雖有陽明證」均指的是症狀;第16條「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之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 。「觀其脈證」中的「證」字也應該指症狀而言,而非「證型」或「方證」,「證」字與脈相並列,二者應具有同等的地位,脈象是醫者切脈所得,屬於體征範疇,有「大、浮、數、動、滑」之陽脈,亦有「沉、澀、弱、弦、微」之陰脈,不管是症狀還是體征均是醫者收集的辨證資料,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達到所謂「方證」的層次,如第13條「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桂枝湯主之。」再看第16條後半句與「觀其脈證」相對應,如果脈象表現為「脈浮緊」,證(症狀)表現為「發熱汗不出者」,此時就不適合用桂枝湯。已故傷寒大家劉渡舟認為運用經方的關鍵在於抓主證,他說:「主證實指決定全局而占主導地位的證候,是可靠的臨床依據。」這裡的證候實際上為症狀。
含義二:方證
方證一說源於《傷寒論》第317條通脈四逆湯方後注「病皆與方相應者,乃服之」,此處「病」應指疾病的某一階段,其病機與方合拍,故又可稱為方證或湯證,可以認為其為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概括。清代醫家柯琴受仲景所言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啟發,在《傷寒來蘇集》中「宗此義,以證名篇,而以論次第之。」主張類病證的基礎上類湯證;清代醫家徐大椿《傷寒論類方》一書所類方思想與《傷寒來蘇集》類湯證有異曲同工之妙。此後方證辨證理論研究蔚為大觀,劉渡舟有「方證相對論」之說,胡希恕認為「辨方證是辨證論治的尖端」。方證的內涵包括方劑的適應症、方劑背後蘊含的病機、方劑藥物組成及煎服法等。《傷寒論》一書中有大量方證或湯證的表述,如第101條「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第34條「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第104條「此本柴胡證,下之以不得利」,149條「柴胡湯證俱」。
我們不否認抓主證是掌握辨方證的捷徑,但僅僅停留在辨症狀上面是遠遠不夠的,還需重視症狀背後所隱藏的病機。仲景早有明言,第98條「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飲水而嘔者,柴胡不中與也,食谷者噦。」仲景雖曾言「設胸滿脅痛者,小柴胡湯主之」,在《金匱要略》裡面也提到「諸黃腹痛而嘔者,柴胡湯主之」,但這時候如果僅僅根據「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就辨為柴胡湯證,而不考慮其濕熱內生病機則會誤診,另外他還提到不能把痰飲病的「本渴飲水而嘔」與柴胡湯證「口乾、喜嘔」相混淆,二者病機有本質的區別。
含義三:病證
《傷寒論》一書中「證」的內涵除有症狀、湯證之外,尚有病證之意,如第48條「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太陽病證」既有病的概念,又有證的含義;第125條「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證諦也」,此處血證實為血瘀證;第133條「結胸證,其脈浮大者,不可下,下之則死。」此處結胸證實為結胸病;第146條「外證未去者」,163條「太陽病外證未除」這兩處外證指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