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對精神障礙患者監管

最近神經障礙患者傷人事件越發頻繁,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精神障礙患者該如何監管,尤其是監護人在監管中該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責,以防其實施犯罪行為,我國於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簡稱《精神衛生法》)對此進行了規定,保障了精神障礙患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的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藥、接受隨訪或者治療。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協助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監護人應為患者積極診斷和治療

《精神衛生法》指出,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於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精神障礙患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對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精神障礙患者,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也就是說,精神障礙患者故意傷人致人死亡的,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只能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並且監護人不對患者進行住院治療的話,政府可以採取強制治療措施。

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遺棄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情形的,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而其監護人拒絕,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情形的,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精神障礙患者持刀傷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屬,可以以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未履行相關監護職責,向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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