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降,西風東漸,中醫面臨生死存亡之變局。中醫之路,「返古」還是「維新」?「百年中醫沉浮錄」透過百年煙雲,直指當下。
20世紀30年代,中國社會改變的另一個表現,是市民權利意識大為增強,各種訴訟大為增多。其中有關醫療的糾紛案件也紛紛出現。對於中醫來說,在醫訟案件的處理中,就存在一個醫療鑒定權利的問題,需要爭取和解決。
反對西醫鑒定中醫
在西醫佔據衛生行政主體的民國,中醫醫訟案件經常面臨被西醫鑒定的問題。
1929年2月,浙江鄞縣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當地中醫鄭蓉孫。案情如下:某張姓當地人其子志元未滿2歲,因發熱並週身紅點,於是請醫生鄭蓉孫治療。診斷為麻疹,開方有生石膏兩半、生大黃二錢等。藥後症狀未減,兩次複診仍無效,於是轉請董庭瑤醫生診治,用藥也以生石膏、生大黃為主,但仍未效。不久小兒口鼻流血,最終死亡。家屬告到法院後,法院委託當地醫院西醫應錫藩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醫生在麻疹未透發時過早應用寒涼藥物,檢察官據此提起訴訟。
應錫藩的鑒定,似無不妥,他瞭解中醫有關麻疹未透發之時不能寒涼遏阻的觀點,所說是符合中醫理論的。但由於他身為西醫,在中西論爭方熾的1929年,自不能令被告人心服。鄭、董二人求助於寧波中醫協會。寧波中醫協會開會討論認定:「中西醫術向屬異途,中醫無西醫之學識經驗,西醫亦無中醫之學識經驗,是各自為學,不能相通。……目前西醫處心積慮力謀根本推翻中醫,其反對地位正若水火之不相合。是此次馮檢察官將鄭蓉孫等中醫所開之藥方不發交中醫專家研究,而竟發交西醫應錫藩鑒定,似屬有意摧殘中醫;應錫藩西醫對於鄭蓉孫等中醫所開之藥方,不肯辭以不敏,而竟妄行鑒定,似屬乘機推翻中醫。」
寧波中醫協會認為此案的最大問題在於鑒定人的資質上,當即就此向國民政府衛生部上書,要求向司法部交涉;又向全國各中醫團體通電,表明「事關全國中醫大局,務希共同急起力爭」。但衛生部認為此案已由地方法院審理,不應干預,未予回應。
近代上海外科名醫顧筱巖,一次為人開刀之後,病者流血過多,死在他的診所中。警察分局會同衛生局處理,將顧筱巖帶到警局辦理交保,同時將顧氏的開業執照取下,交給衛生局。後來,死者的家人在法庭上承認死者平時有心臟病,法庭認為其因驚惶過度而死,乃判顧筱巖無罪釋放。可是衛生局扣押著不發還顧的中醫師執照。中醫團體多次遞交公文爭取發還,「但是衛生局高級人員是一位西醫,看了公文不知如何批復,一百個不理,弄到顧筱巖幾個月不能開業」。
這些情況說明,在西醫主導的醫療行政機構裡,中醫很難通過醫學道理爭取權利。而且西醫一向歧視中醫,由西醫主導的鑒定肯定無法令中醫信服。
中醫參與司法鑒證
由於中醫的力爭,個別地方逐漸重視中醫的意見。尤其在中醫得到陳濟棠大力支持的廣東,中醫參與司法的情況漸漸增多。
1929年,廣東高等法院曾就一宗死亡案咨詢廣東中醫公會,案情是梁蘇氏被告用刨花煲牛肉毒殺親夫,而辯護人則認為「被害人系因夾色致死」。法院徵詢:「刨花煲牛肉,能否令人致死?須用至如何程度及若干份量,始能令人致死?又夾色症,須經過多少時間乃能斃命?」
廣東中醫公會答覆指出:「牛肉煲久,既經火候足,水量多,無膠可見,則是刨花之性質分薄,其膠粘又減少,未必食即弊命。」「或者其原人體虛寒,前患夾色,後又夾食……夾色病症,乃俗稱名詞,考其真相,實因房事縱度,病分輕重,總不離直中少陰。倘諱疾忌醫,輕症只可延至七日,重症則朝不保夕矣。」
這個案例裡,如果不是充分瞭解廣東民間煲湯風俗,熟識有關藥材湯料性能,就很難判斷情況;而辯護人所認為、中醫公會也認同的死者真正死因為「夾色」,這是中醫特有的名詞,若由西醫鑒定就難以理解了。
1934年,在陳濟棠直接支持下成立的廣州國醫研究會,也收到地方法院各種案件的鑒定請求。如一案如下:陳某因發現店員鄧康偷吃店中鹹魚冷飯,用雞毛掃打了他幾下。約半小時後,鄧康掃地時突然「中痰」倒地死亡。法院徵詢:「究竟該鄧康被鞭責後兩小時內,在醫學上,及生理上,有無可以發生猝爾中痰之結果?」廣州國醫研究會經研讀案情後,由董事何佩瑜執筆的鑒定意見認為:「中痰倒地,系髒氣劇變,體質虛弱者往往有之。當是別因。……距受鞭時僅半小時,雖因虛習,或亦由鞭驚恐而誘起別因。」認為鞭打不是致死主因,但不排除是誘發中痰的外因。法院據此審理案件。這一案件本身並無特殊,但報刊非常興奮地冠以「國醫開始法醫之權威」之標題,顯示其意義。
中醫鑒定的專業化
今天社會對醫療糾紛的同行鑒定制度有各種質疑,事實上這一問題在民國時已被提出來。1935年上海中西醫藥研究社丁福保、宋大仁等指出,涉及到醫生診療疑問的案件如交給當地中醫團體鑒定,「當地中醫團體,當地中醫所組織也,亦當地中醫所以維護同業之機關也,彼此有同道之情,平時既互通聲氣,臨難又安得不出全力以庇護之?」以至於「過去中醫藥訟案,無一判被告醫家為有罪者」。他們為此組織了中西醫藥研究社中醫藥訟案鑒定委員會,其宗旨稱:「我國今日之醫制,中醫與西醫並行,使今日之法醫,以行西醫藥訟案之鑒定則可,若行中醫藥訟案之鑒定,則殊非宜也。……今因鑒於我國目前中醫藥訟案鑒定者之無能,與夫中醫藥訟案需求鑒定之迫切,遂由理事會擬議,延攬專家,組織本會,其以學術之立場,公正之態度,為社會接受中醫藥訟案之鑒定。」這一組織得到國民政府司法部的認可,訓令各地「受理關於中醫藥訟案遇有不易解決糾紛之件,得酌量送由該社辦理」。
而半官方的中央國醫館成立之後,也在1935年設立了「處方鑒定委員會」,「延聘富有學識經驗之國醫九人為委員,嗣後各級法院遇有處方訴訟案件,如當事人不服當地國醫分支館或醫藥團體之鑒定,聲明拒卻時,擬請原受理法院函本館交由該委員會重行鑒定」。該組織類似於地方中醫團體鑒定的上訴機構。如1937年受理了一件申請重評的案件,山東醫生閻玉林為韓董氏醫治產後病症,即夕身死。該市醫生熊遯庵鑒定認為:「查閻之處方,滿紙辛熱之品,不顧及產後,殊屬失當……認閻為失治。」閻玉林不服,山東高等法院只得將案情資料呈交中央國醫館處方鑒定委員會。委員會意見認為:「閻玉林診治韓董氏,因脈象浮數,時冷時熱,症系感受風寒,調養失宜,不能拘執產後宜補之說,故用小柴胡加味,症雖不治,乃瘀血上衝致死,尚非投劑錯誤。」推翻了原來鑒定意見。
民國時期醫療訟案明顯增多,有人歸咎於律師職業的出現,他們經常慫恿患者家屬打官司。這種情況固然存在,但真正原因恐怕還是病人權利的覺醒和司法環境的進步,這對包括中西醫在內的醫療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