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病形式

發病形式主要取決於疾病開始階段正邪鬥爭的性質和強度的差異。由於邪氣的種類、性質、強弱和致病途徑不同,以及人體體質和正氣強弱的差異,因此在發病形式上也各不相同,主要有感而即發、伏而後發、徐發、繼發、復發等幾種形式。

(一)感而即發

感而即發,又稱「捽髮」、「頓發」,是指機體感邪後隨即發病。常見於新感外邪較盛、疫氣致病、情志過激、中毒(誤食、接觸或吸入有毒物)、各種外傷及蟲獸傷等所致的疾病。這類疾病常表現出急暴突發的特點,沒有明顯的潛伏期。

(二)伏而後發

伏而後發,又稱伏邪發病,是指感受某些病邪後,經過一段潛伏期,然後在一定的誘因作用下,或在機體抵抗力下降病邪在體內繁殖發展的情況下,才出現明顯的臨床症狀和體征而發病。如肺癆(肺結核)、破傷風、狂犬病、艾滋病等。另外,還有一類情況,即原先感受的邪氣不太強,或對疾病的治療不徹底,使余邪留而未盡,或邪氣所伏部位特殊不易驅除而伏藏於內,一旦由於某種因素導致氣血失調,正氣受損或遇新感誘因,伏藏體內之邪又可萌動,發為新病,也稱為伏發。《內經》把這種久留的病邪稱之為「故邪」。故邪內留,往往復因情志變動、飲食失宜、氣候寒熱變化等誘因而發病。

(三)徐發

徐發,又稱緩發,指徐緩發病,與捽髮相對而言,疾病呈漸進性病理變化過程。疾病徐發,與致病因素的種類、性質,以及患者的體質狀況有關,多見於外感濕邪,或年高體虛,機體反應能力低下,或憂愁思慮過度、房事不節、飲食偏嗜等致病,引起機體漸進性的病理改變,積以時日,久而成病,逐漸表現出明顯的臨床症狀和體征,多為慢性、遷延性疾病。

(四)繼發

繼發,是指在原有疾病的基礎上,繼而發生新的疾病。繼發病必然以原發病為前提,二者有密切的病理聯繫,但繼發病也不一定都是原發病的病理延續。如小兒蛔積日久,或慢性腹瀉,可繼發「疳積」;肝病脅痛、黃疸,失治誤治,可繼發癥積、鼓脹。

(五)復發

復發,是指疾病已經好轉,或經治療臨床症狀已經消失,經過一段時間原病再度發作,也稱再發、復病。它是一種特殊的發病形式,也是一定條件下正邪鬥爭的反映。

1.復發的基本條件

對於引起疾病復發的原因,可從病邪、正氣、誘因三方面來加以認識。

(1)首要條件:余邪未儘是復發的首要條件。疾病初癒,病邪已去大半,猶未盡除,正因為尚有未除盡之餘邪,才為復發提供了必要條件。若邪已盡除,則不可能復發。

(2)必備因素:正虛未復是疾病復發的必不可少的因素。疾病過程中必然導致正氣受損,疾病初癒,正氣尚未完全恢復。若正氣無虛,則必能驅邪至盡,亦不致出現舊病復發。

(3)直接因素:誘因是導致復發的直接因素。在疾病少愈之時,若飲食不當,用藥不慎,情志過激,勞累過度或復感新邪,均可或助邪或傷正,導致疾病的重新發作。

   2.復發的特點

復發是疾病過程連續性的特殊表現形式,其主要特點:一是疾病的復發大多具有一定的誘因;二是其臨床表現類似初病,但決不僅僅是原有病理過程的再現,而是有誘發因素作用於舊疾之宿根,機體遭受到再一次的病理性損害,其損傷更複雜、更廣泛,病情更重;三是復發的次數越多,靜止期的恢復就愈不完全,預後也就愈差,並常可遺留下後遺症。

3.復發的主要類型

由於病邪的性質不同,人體正氣的盛衰各異,因而復發大體上可以分為疾病少愈即復發、休止與復發交替和急性發作與慢性緩解期交替等三種類型。

(1)疾病少愈即復發:多見於較重的外感病恢復期。此時若將息治療得當,一般不會復發,如果飲食不慎,用藥不當,或過早操勞,使正氣受損,余火復燃,就會引起復發。如濕溫恢復期,病人脈靜身涼,疲乏無力,胃納漸開,若安靜休息,進以清淡易於消化的半流質飲食,自當逐漸康復。若飲食失宜,進食不易消化的偏硬或厚味飲食,則食積與餘熱相搏,每易引起復發,不但身熱復熾,且常出現腹痛、便血,甚至危及生命。

(2)休止與復發交替:此種類型在初次患病時即有宿根伏於體內,雖經治療,症狀和體征均已消除,但宿根未除,一旦正氣不足,或感新邪引動宿根,而致舊病復發。例如哮喘病,有痰飲宿根膠著於胸膈,休止時宛若平人,但當氣候驟變,新感外邪引動伏邪,或過度疲勞,正氣暫虛,無力制邪,使痰飲上泛壅滯氣道,肺氣不暢,則見呼吸不利,張口抬肩而息,喉中痰鳴如拽鋸,哮喘復發。經過適當治療,痰鳴氣喘消除,又與常人無異。但胸膈中宿痰不除,終有復發之虞。

(3)急性發作與慢性緩解期交替:即慢性疾病症狀較輕的緩解期與症狀較重的急性發作期的交替。例如膽石症,結石為有形之病理產物,會阻礙氣機,而致肝氣鬱結。當肝氣疏洩正常,腑氣通降適度時,病人僅感右脅下偶有不適,進食後稍覺飽脹,是謂慢性緩解期。若因情志抑鬱,引起肝失疏洩,或便秘而腑氣失於通降,或因進食膏粱厚味,助生肝膽濕熱,使肝膽氣機郁滯不通,則膽絞痛發作,症見右脅下劇痛,牽引及右側肩背,甚則因膽道阻塞而見黃疸與高熱,是謂急性發作。經過適當治療,發作漸輕,又進入緩解期。但是,膽石不除,急性發作的反覆出現,總是在所難免。

上述三種類型中,第一類是急性疾病恢復期余邪未盡,正氣已虛,適逢誘因而引起復發。若治療中注意驅邪務盡,並扶助正氣,避免誘因,復發是可以避免的。第二、第三類皆因病有宿根而導致復發。宿根之形成,首先是正氣不足,臟腑功能失調,無力消除病邪;其次是病邪之性膠著固澀,難以清除。故治療時,一方面要扶助正氣,令其驅邪有力;同時要根據宿邪的性質,針鋒相對,逐步地消除宿邪。但是,為盡量減少三種類型的復發,避免誘因都十分重要,因此必須掌握引起復發的主要誘發因素。

4.復發的誘因

誘因是導致正邪鬥爭再度活躍,正邪暫時相安的局面被打破,而促使疾病復發的重要條件,常見的誘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復感新邪:疾病將愈而未癒之際,余邪未清,復感新邪而致疾病復發。如感冒,常可因體質虛弱,反覆感受外邪,而致感冒反覆發作,纏綿不愈;痢疾,可在前一次痢疾發作治癒後,再度重感痢疾病邪,再次發生痢疾等。

(2)飲食失宜:疾病初癒,脾胃之氣尚虛,因飲食失宜而致疾病復發。飲食是否適宜是一相對的概念,不同疾病和不同體質的患者各有其所宜的飲食。如飲食不節可導致脾胃病復發,魚蝦海鮮可致癮疹、哮喘、銀屑病復發,過度飲酒或過食辛辣炙煿之品可誘發痔瘡等。所以,對脾胃病患者及一些特殊體質的患者,在其疾病痊癒過程中,飲食的調理顯得尤為重要。

(3)情志失常:過度的精神刺激,強烈或持久的情緒波動,可引起人體氣機紊亂,氣血運行失調,臟腑功能失常,使原來陰陽自和的疾病向愈過程逆轉,從而導致疾病的復發。情志失常可以導致多種病變的復發。如高血壓病,常因發怒而使已經控制的血壓突然升高而出現頭暈頭痛;溫病初癒,觸怒傷肝,肝火內熾,可引動餘熱而致熱勢再燃;有咯血病史者,如肺結核、支氣管擴張等,也可因情緒激動而導致咯血復發;神經官能症的病人,亦常因情志刺激反覆發作或加重。

(4)過度勞作:疾病初癒,正氣未復而過早操勞,常可導致疾病復發。勞倦太過,動形耗氣;房事不節,耗傷精氣;勞神思慮,損及氣血,均可致正氣更虛,余邪再度肆虐,或重感邪氣而疾病復發。

(5)用藥不當:疾病臨床症狀治癒後,濫施補劑或藥物調理不當,也可致疾病復發。如溫熱病初癒,過早服用溫補藥物,可致熱病復發;胃脘痛、便血,常因苦寒太過而復發。另外,也有疾病初癒,不因飲食、勞逸、情志、藥物所誘發,也不因外感新邪而引發,無明顯原因而自行復發者。此多因余邪未盡,正氣尚虛,無力抑邪,致使邪氣暗長,而舊病復發。

總之,疾病的發生或復發,主要取決於正、邪兩個方面的消長變化。正邪相搏貫穿於疾病的全過程,人體的內外環境對正氣的強弱和致病因素的形成以及致病性有一定的影響,從而決定著發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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