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藥局簡史

古代官藥局,是指北宋神宗熙寧年間面向社會開辦的官營藥業。到明代萬曆年間消亡時,大約經歷了宋、金、元、明四個朝代五百餘年。這是中國藥業史上的重大事件。瞭解它的產生背景和發展歷程,總結它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既有歷史文化價值,又有現實借鑒意義。

宋代興盛發展

熙寧元年(1068年),20歲的宋神宗趙頊(1048~1085年)繼位,決定推行王安石變法,先後推出了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和市易法。推行市易法,王安石先在京城汴梁(今河南開封)進行試點,獲得很大成功。汴梁呈現出物價穩定,市場繁榮,國稅增加的可喜局面。然後再向杭州、揚州、成都、廣州等21個大中城市推廣。國家開辦官營商業的大政方針,為開辦官營藥業提供了政策支持。

根據市易法精神,國家開辦官營藥業,防止藥商投機控制醫藥市場。新開業的官藥局經營紅火。元豐元年(1078年)4月24日,三司對官藥局頭一年經營審計後說:「太醫局熟藥所熙寧九年六月開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錢二萬五千餘緡(千文為一緡),計倍息。」即國家獲得了與投入資金相等的利潤收入。

崇寧元年(1102年),宋徽宗趙佶下詔,允許各州郡用地產藥材等價交換官藥局成藥。這一措施深受地方和百姓歡迎。崇寧二年,官藥局業務激增,徽宗及時詔令擴大規模:賣藥所增加到5所,另設2所「修合藥所」,專事成藥生產;隸屬關係由太醫局轉到太府寺;戶部要派官員進行檢查。太府寺為掌管國家財貨政令、商稅、貿易的中央機關,使官藥局地位有了很大上升,同時,太府寺希望官藥局有更多的盈利貢獻財政。不久,「賣藥所」改名「惠民局」,「修合藥所」改名「和劑局」。同年,吏部尚書何執中向朝廷上奏:賣藥所其惠甚大,當推行天下,凡有市集,務置處之。上奏得到批准,官藥局便在全國陸續推廣。淮東、淮西、襄陽、四川、陝西及各路會府都先後開辦,盛時全國達到70局,形成了龐大的官營藥業工商體系。京城官藥局獨佔鰲頭,年獲利達到40萬緡,30年增加了16倍。這時,社會已有負面議論,認為官藥局丟掉了原創時定下的惠民目的。

政和四年(1114年),尚書省向宋徽宗上奏:官藥局獲利過多,有違醫藥惠民之意。徽宗准奏,令減藥價;又令「惠民局」、「和劑局」分別改名為「醫藥惠民局」、「醫藥和劑局」,使官藥局突出了醫藥特色和惠民宗旨。

南宋初,宋高宗趙構於紹興六年(1136年),詔京城臨安(今杭州)置官藥局,共置4所惠民局、1所和劑局。紹興二十一年,高宗又詔諸州置惠民局,發給成藥配本《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全國藥局均使用「太平惠民局」之名。

太府寺對官藥局管理十分嚴格,歸納起來有以下措施:

生產成藥的處方,經太醫局驗證有效後才能被選用;設「收買藥材所」,並置「辨驗藥材官」鑒定藥材真偽優劣;禁止用不合格生藥製造成藥,對陳損藥材予以燒燬;配方、製藥按《太平惠民和劑局方》要求,由「修合官」負責實施;藥品包裝,內裝仿單,外貼藥品說明書要「貼榜」及「和劑局記」的印記商標;出局有官員負責檢查,銷售又各有監官;官府派兵丁對藥局巡防保護,和劑局派10人,惠民局各派4人。

規定的獎懲措施有:制售假藥刑一年;晚上不值班、百姓急病不及時賣藥、利用職權從廉賣藥、占公家便宜及謊報實情者,杖一百;辨驗藥材官作偽鑒,修合官製藥不合格,經核實者罷官;局內人偷藥、食用成品,告發者賞錢20貫,監官未察覺者罰錢20貫;偷藥、虛報冒領者,以偷盜論罪;保管不善造成霉爛損失要負責賠償;藥局的管理官員、技術人員,都派能夠勝任者擔任;對辦藥局有功之人,可提前晉陞。

官藥局藥品質量高,價格低,服務好,受到社會廣泛稱讚。因而顧客盈門,獲利豐厚,也受到朝廷嘉獎。不少宋人著作都記載了當時的盛況。

南宋文學家周密在《癸辛雜識》中記載:「和劑惠民藥局,當時製藥有修合藥官監督生產過程,有監門官監督進出物料成品和出勤考核。產品稱為官藥。官藥完成包裝後,分送京城內外各局,全國共有70局。銷售又各有官員監督。都選派能夠勝任的人擔任。稱為京官局。全國的官藥局都隸屬太府寺管理。藥價比當時民營藥業價格低1/3。每年可向戶部上繳利潤數十萬緡,朝廷都給予獎賞。」周密喜好醫藥,在臨安任過5年和劑局監察官,他的記載是可靠的。

蔡絛《鐵圍山叢談》也說:「京城惠民局增加到5所,賣藥使四方百姓受益,這是一個重大的舉措。年終結算資金進出,可獲利潤40萬緡,上繳戶部助經費使用。當時皇上令和劑局,凡是藥材原料告缺,要即時向上報告。」

宋代官藥局的產生與發展意義重大。第一,它是一種經濟體制創新,使宋代藥業出現了官營、民營兩種所有制並存局面,有利於藥業發展。第二,官藥局體制在全國州縣推廣,改善了城鄉人民的醫藥供應。遇災情、疫情和軍需,能夠迅速組織藥品生產進行救治。第三,官藥局頒行的《太平惠民和劑局方》,是成藥生產的國家標準,為宋代及後世的成藥生產、宣傳推廣發揮了巨大作用。第四,官藥局是國家級製藥業,規模相對較大。產品以成藥形態流通,提高了藥品附加值,促進了經濟效益,帶動了藥材生產流通,使藥業的整體水平上了一個新台階。

金元時期繼承

金朝在金廢帝完顏亮貞元二年(1154年),仿宋制置惠民藥局,朝廷設惠民司進行管理。

元朝推行官藥局體制十分積極。還在元太宗窩闊台滅金後的第三年(1237年),就令燕京等十路置局,官給銀500錠為規運之本。元世祖忽必烈中統二年(1261年)、四年,又命大都、上都置局。朝廷對本金收1.5%的極低利息。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各局都報經營虧本,忽必烈怒令全部停業。十年後,元成宗鐵穆耳又令各路置局。根據民戶多少撥給官本:腹裡(中央直轄區)3780錠,江浙行省2615錠,湖廣行省1150錠,江西行省300錠,河南行省270錠,遼陽、四川、陝西行省各240錠,甘肅行省100錠,雲南行省貝幣11500索。湖廣行省韶州府惠民藥局,不僅向社會供應藥品,還組織藥材南北交流,擴大了官藥局的職能範圍。

明代後期逐漸衰亡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詔令南京、北京及全國府州縣置惠民藥局。全國陸續開局者不少。如江蘇太倉州、江西建昌府、山東新泰縣及浙江杭州、寧波、蕭山等45個府州縣置惠民藥局。宣德三年(1428年),明宣宗下詔,各地要趁農閒之時修繕藥局房舍,並派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官員到各地巡視。但是,明代官藥局卻在萬曆年間走向衰亡,官藥局體制約歷500年走完歷程(1076~1619年)。

古代官藥局在明朝晚期衰亡是一個漸進過程。

宋代,官藥局在初建的一段時期,有過增收惠民的輝煌成就,受到朝廷嘉獎和社會讚揚。可是後來內部產生以權謀私、官商作風、供應品種減少,以及侵佔、偷盜等腐敗違法現象而留下罵名。南宋文人俞文豹在《吹劍錄外集》中,有一段著名的總結性抨擊,他在最後處說:「老百姓只享受到名義上的好處,官吏們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利益。所以,京城人稱惠民局為『惠官局』,和劑局為『和吏局』。」事實的確如此。奸臣童貫被罷官抄家時,發現私庫中藏有和劑局理中丸數千斤。

元代官藥局,曾因經營虧本一度「悉罷革之」。明代中期以後,政治日益腐敗。萬曆年間(1573~1619年),皇帝20多年不理朝政,北京戎府街,有皇帝與宦官合夥開辦的寶和、和遠、順寧、福德、福吉、延寶六家皇店,專門經營各地運來的雜貨及犀角、象牙、珍珠、人參、鹿茸、硃砂、水銀及其他藥材。對官藥局進行釜底抽薪。

皇室追求私利,遼東又有後金威脅,明代官藥局已變成為病者診病賣藥,遇疫病流行製藥施藥的衛生慈善機構。正如嘉靖時醫史學家李濂在《惠民藥局記》中所記:「凡是到惠民藥局求治的病人,都集中在木條圍欄的外面等候,而內科、外科醫生,則各看各科病人,診斷疾病,對症下藥。」在人口較多、藥業較盛的蘄州,惠民藥局僅有門房一間,疫病流行時為貧病者施藥。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京師疫病流行,太醫院和惠民藥局都依方製藥,在城門等處散發。

萬曆十五年(1567年)5月京城疫病流行,京師在五個城門現開藥局救治。從5月15日到30日,問病求藥者日以千計。旬日後疫氣解除,共治病者超過10萬人,共用藥品超過20萬斤。由此看來,官藥局大致是在萬曆年間消亡。另一方面,明代官藥局在內困重重的同時,遇到了迅速發展的民營藥業的有力競爭,促使其加速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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